(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计划和工资增长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以及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和协调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考试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和规范人才市场管理,指导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执行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制度,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推荐就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市政府任免的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呈报及任免工作。
(九)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政策宣传工作。
(十)做好本局部门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服务基层,做好联系点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